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以下简称“院级党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是所在二级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在所在学院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院级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学校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院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商讨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尽量使委员会成员对决议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各二级学院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 100 人以上的,
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 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
员会,院级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原则上设立书记、副书记各 1 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委员(可以兼任)。
第六条 院级党组织应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解放、求真务实、团结合作、开拓创新、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院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政廉洁、乐于奉献,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坚持原则,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创造条件实行党组织书记和党员院长的交叉任职。
第七条 院级党组织每届任期 3 至 5 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八条 院级党组织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的审查和监督。
第九条 院级党组织委员会要重视和正确处理与行政班子的关系, 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一般要进入党的委员会。
第十条 院级党组织结合工作实际,设臵党的基层支部。基层党支部的设臵形式调整时,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广大师生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团结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十二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所在二级学院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级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并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广大党员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三条 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一)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完善理论学习制度,结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增强班子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严格按照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抓好发展党员各环节工作。执行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重视在高职称高学历、留学归国人员、中青年教师、学术骨干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工作部署,制定党员教育管理计划,优化党支部设臵,健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支部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稳妥地做出组织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内统计工作,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注意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群众的呼声,畅通民主渠道,协同行政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制定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建立责任清单,细化责任要求,认真分析和解决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教工、学生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重视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好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做好对专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院级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学生工作有关的会议,每学期至少两次分析研究学生思想动态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并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 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选拔干部。协助学校党委做好领导班子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民主测评等工作,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对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
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院级党组织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积极作用。要热情关心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工作,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经常、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反映和要求,掌握学生动态。
第十七条 院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
做好统战工作,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八条 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院级党组织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要按照集体决议的精神对外表态。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如遇紧急或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有关党的建设工作,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级党组织先研究再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上把好政治关;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二十一条 院级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和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确定,在决策重大事项前,院级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院级党组织会议的成员为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经院级党组织书记确定,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院级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会议,会议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时方为有效,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院级党组织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每个议题一般先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
第二十四条 院级党组织会议决策时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议事时,如涉及本人或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院级党组织会议须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完整、明确、详细记录会议讨论的议题、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决定事项的执行负责人、工作时效等内容。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正式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