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章 贷款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转账发放与抵减、核定与划拨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等事项。
第四条 各学院在学生工作部(处)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咨询、申请,以及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监督学生贷款的使用,做好贷后学生的诚信教育以及逾期学生的催贷工作等。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贷款形式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按照广东省教育厅意见,该项贷款业务仅面向 2018 级、2019 级续贷学生)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在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四)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六)当年没有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一)符合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负责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查,并汇总报送学生工作部(处);(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和经办银行审批;(三)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4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校,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签订贷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单,优先抵扣欠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为借款学生开具学费和住宿费缴纳收据;(二)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款退还到学生银行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足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实提交贷款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我校录取的需贷款新生和在校生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签订合同、领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受理证明》等;(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贷款受理证明》,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贷款受理证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报送学生工作部(处);(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提交的学生《贷款受理证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为学生录入回执;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按贷款银行要求为学生办理回执相关手续;(四)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学生5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逐级审核贷款;(五)贷款发放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反馈相关信息,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不同方式告知借款学生。
第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单,优先抵扣欠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为借款学生开具学费和住宿费缴纳收据;(二)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款退还到学生银行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足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六章 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与计息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均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新签订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
第二十一条 贷款计息
(一)学生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二)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学生工6作部(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审核通过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可继续全额贴息;(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就学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四)贷款学生因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违规处分等原因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由学生按照贷款合同要求偿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七章 贷款的还本宽限与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 5 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六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二)在校生或毕业生去向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进入还款期后,学生如因死亡、失踪、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等严重困难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申请还款救助,具体参照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的还款救助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发生下7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一)提前还款。有条件的在校获贷学生或毕业生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具体操作规定以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为准。
(二)暂停或终止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暂停或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及时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确认后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学生本人自行前往经办机构或经办银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三)就学信息变更。学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申请就学信息变更,如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信息变更。
(四)还款计划变更。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可在毕业前 30日向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继续按原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为该学生在校期提供贴息。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做好贷款学生信息建档工作。及时记录整理学生信息,建立包含学生家庭信息、学籍信息、贷款信息及就业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并适时维护更新。
第二十七条 做好诚信教育工作。在学生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毕业离校等环节开展贷款知识讲解活动,向学生解读合8同条款,明确还款义务;邀请经办银行普及金融知识,宣传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作用。
第二十八条 做好毕业确认工作。学生在毕业离校前,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和毕业确认。毕业生办理完毕业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相互配合做好还款提醒与催收工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实时掌握学生还款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与要求,以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嘉应学院 2021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