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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贷工作
 
嘉应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4:44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广东 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粤教助〔2020〕6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嘉应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为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下称学生)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 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 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 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 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 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组成。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 进行审查和审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 财务处)负责人、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代表、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 担任,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 审意见。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 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 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 评审工作,对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处)。各学院须把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制定的具体评选细则和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助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 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分为 2-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 3300 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 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 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 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 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如下:

1.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 (含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 出,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申请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 料须经学校审核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 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情形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 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 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 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 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 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 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 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 员;(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基本 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三)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50%(含 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 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条 各学院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分配额 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 9 月 25 日前登录广东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 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 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选细则。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

(二)学生申请。各学院将有关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学院初步审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审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 核。

(五)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六条 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

第十七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评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学生工作部(处)协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 10 个月)发给受助学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 放。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 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 〔2019〕5 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 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 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的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工作部(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3-2186929),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 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 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 发声、跟踪

 

第七章 获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引导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 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获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获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获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获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嘉应学院 2021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嘉应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嘉院学〔2017〕23 号)、 《嘉应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管理办法》(嘉院学〔2018〕 2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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